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路段时与龚某某驾驶的粤******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于次日0时许在安化县长塘镇诚和医院提取了陈某某的血样,送交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益公物鉴(理化)字(2019)90号检验报告结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方位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8373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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