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536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536线平江县**镇平汨驾校十字路口地段时,与邱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湘******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平江县伍市镇中心卫生院病历记录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邱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表现、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嫣然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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