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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饮用了白酒,当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21986)沿长沙县江背镇五柒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飞跃桥路段时,与万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19年11月28日16时43分在长沙市八医院抽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万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万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配合民警调查。2020年6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表、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赋智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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