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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系长沙**公司职员,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袁利民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3时,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桥**夜宵店吃宵夜,期间,喝了半斤小瓶装的牛栏山白酒,后乘坐的士回家。2019年12月29日2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就驾驶湘******号小轿车从住处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到**路**道口时,先是刮到湘******号**小车左侧,再撞到前面湘******号观致小车右方侧面。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于2019年12月29日4时5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毫克/100毫升。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承担车辆事故维修、赔偿等费用,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及告知、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机动车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胡某某、尚某某、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物证理化检验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07483****;

2、移送公安卷1册、光盘5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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