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从长沙市湘江中路杜甫江阁附近出发,途经五一大道、枫林路后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路,后从长沙市岳麓区**路出发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路指南针商业广场附近时,由于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其所驾驶车辆碰撞道路中央古树保护花坛。之后交警在巡逻过程中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1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线路图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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