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湖南**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暂租住湖南省长沙县龙塘小区C14栋20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广场附近的怪兽公园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喝了2瓶150ml的啤酒和1杯野格洋酒。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离开酒吧。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打车到黄兴广场取车,并从黄兴广场驾驶湘******小型汽车,由人民西路上湘江中路再到三一大道,在由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河桥路段时,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民警执勤。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到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3毫克/100毫升。
2019年12月6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队配合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王青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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