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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2********,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办事处东方**区,现住地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上的一个饭店吃晚饭时喝酒。次日凌晨0时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车站南路由南往北驶至桂花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4.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73909****)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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