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GL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沟尾往坡头镇方向行驶。当日22时45分左右,行驶至湛江市坡头区乾塘税务分局路口路段时,与对向左转的由钟某某驾驶的粤A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要求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陈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和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4.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查获现场图;
6.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况及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7.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泳池
2020年2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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