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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6〕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半文盲,无业,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30196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月8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3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陕G****0号二轮摩托车(车载黄某某),由白河县茅坪镇义和村往白河县第二中学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车辆行至茅坪镇茅南路500米处,将同向前方停驶的陕A****8号小轿车擦挂,造成该车左后视镜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到现场,发现陈某某有浓烈的酒味,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遂将其带至白河县茅坪镇中心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封存。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方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结果,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酒精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证人黄某某、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白河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6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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