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确山县***小学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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