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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母亲突发疾病无人照顾,便酒后驾驶闽G****二轮摩托车从三元区下洋租住处赶回**乡**村**号**室家里。途经三元区新市南路海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的血醇含量为188.3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现场调查笔录、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病历、通话记录、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迪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室(联系电话:1396051****)。

2.移送卷宗1册、光盘2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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