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日**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某等人在濉溪镇**村程某某家吃饭饮酒。20时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GE****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村**坑出发往**南路**方向行驶,途径**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路检当场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测试其酒精含量141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到建宁县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陈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7.03mg/100ml。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摩托车。
2020年11月16日,陈某某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抽血照片及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从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给公共道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建辉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坊**厂**号楼**室。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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