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德化县**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31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动机号1301*****)从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桥出发经南门灯控路口、路尾巷往龙浔镇德新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浔南路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127.99mg/100ml。本案立案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4294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徐晓莲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化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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