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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黑色重庆二轮摩托车,从岵山镇**村**号家中行驶至铺下村铺尾湾路段后掉头,后行驶至岵山镇铺下村公路服务区附近的山上,再沿省道206回到家中后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0月9日9时3分,陈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78.88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尤秋龙

检察官: 邱双洁

2020年1022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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