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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村**号,住福安市**镇**路**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6日被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40分至23时35分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一同唱歌吃宵夜,期间陈某某喝了些啤酒及劲酒,随后回家休息。至次日5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路**号沿湖滨南路、富阳路、富阳桥、富春大道往坂中乡**村方向行驶,行经富春大道亭兜小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单、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抽血、呼气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雄贵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福安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80339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69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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