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陈**,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陈**在福清市**镇海华世家一朋友处饮酒后,驾驶闽**小车途径福清市**镇高园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敦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卷宗2册共计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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