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H5****小型汽车,途经城厢区荔园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5.0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沈威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509****。
2.案卷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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