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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陈某某

性    别

职业

务工

户 籍 地

福建省莆田市

民    族

汉族

身份号码

3521021976********

出生日期

1976年**月**日

现 住 址

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8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BR****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正荣润璟小区对面“鱼香古色”饭店出发,途经拱辰街道八二一北街与东圳路交叉路口的红绿灯时停车睡着,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法律根据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吴菁敏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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