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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3年7月15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H****号小型轿车从连江县凤城镇国惠大酒店后门的**大排档出发开往连江县筱埕镇,行经连江县凤城镇文笔路与敖江路交叉路口时,被刘某某驾驶的闽AS****号小型轿车追尾,事故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5mg/100ml。经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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