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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闽清县坂东镇湖头村路段时,该车刮碰到小型轿车并与轿车车主发生口角纠纷并报警处理。经提取陈某某血液送至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6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2月1日,陈某某被传唤至坂东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指认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景锋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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