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蒙F*****小型普通客车,沿科右中旗扎木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科右中旗灯塔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李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户籍信息;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丽丽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