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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户。于2020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金宝屯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蒙G*****),沿20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左后旗金宝屯镇交警检查站疫情检查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2月2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3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询问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抓获、采血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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