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黑M****H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在绥棱县中心路韩毅骨汤面门前处,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停在东侧路边王某甲驾驶的黑M****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刮蹭,又将停在西侧路边李某某驾驶的黑M****9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刮蹭,又将生某某和郭某某刮碰,最后将韩毅骨汤面门前的空调机、楼梯扶手、台阶刮碰,后下车逃逸,致使三辆车、空调机、楼梯扶手、台阶受损,陈某某、生某某和郭某某受伤。公安干警因陈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带其到绥棱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42.2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6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冠欣
2020年5月 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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