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2********,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翁牛特旗**社**员,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翁牛特旗大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苏木**嘎查**组于某某家东100米处时,与相向驶来的郭某某驾驶的蒙D7****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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