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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F****3号正三轮摩托车沿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镇楼庄村六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楼庄村六组标志牌处车辆发生侧翻,至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血样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2.57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

村**组**号家中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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