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凌晨1时42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U****小型轿车行驶至迎宾大道汇南路口时与李某乙驾驶的川CP****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乙随即报警,李某甲被送医治疗,陈某某和李某乙则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往处置。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陈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陈某某随后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28.4mg/100ml。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于2020年4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乙、李某甲不承担责任;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鉴定意见,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之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急诊病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弃索赔声明、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二、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聘请书、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绘图、照片;
七、抽血、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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