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交通肇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七日;曾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2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的羊肉店独自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苏E8****小型轿车,沿中胜路、兴浦路行驶至附近肯德基购物,后又驾车沿新胜路、新江路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吴胜路新江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1515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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