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0831,汉族,专科文化,住营口市西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C****黑大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4.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园馨
检察官助理:姜鹏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西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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