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4********4616,汉族,初中文化,原衡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为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4日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衡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持有C1驾驶证。2020年6月20日18时30分许,陈某某与同事肖某某及两名客户在衡阳市珠晖区**夜市吃饭,期间,陈某某饮用了约两瓶啤酒。当晚21时许,陈某某驾驶其公司车牌号为湘D*****号的小型汽车送两名客户到**宾馆,途径珠晖区**路**医院后门附近时,发现交警正在设卡盘查。陈某某欲驾车逃跑躲避查验,被交警用警车拦下。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其具有悔罪表现,在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孙晓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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