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90********,汉族,初中,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乡**村**号,现住在西安市临潼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U****1号银色北京牌轻型厢式货运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西路丁字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1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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