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普通摩托车在西安市高陵区沿**时,与在路口等红绿灯的某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荣威(车牌号:陕A****D)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头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某某某打电话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78.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3.被害人某某某、叶某某、崔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海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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