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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村委**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街**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牌三轮机动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
**镇**寨村东西路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且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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