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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28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转本院办理。因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花溪区黔陶乡马场村出发,18时21分,行经黔陶乡大街三叉路口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陈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交警出具抓获经过;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2)机动车性能检测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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