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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台安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金丁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金丁线1公里加100米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号中华牌轿车相追撞。肇事后杨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3mg/100ml。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驾驶证查询记录及车辆查询记录、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秋实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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