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7日16时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G****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山县太和镇尖山子村附近公路上,被民警查获,经查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17.8毫克。
2021年2月20日陈某某经传唤于到黑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王姗姗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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