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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遂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川******号的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遂宁市区**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张某某报警后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报警,接报后公安机关到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抓获。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87.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赔偿张某某损失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86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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