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驾驶白色鲁R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至翟庄东西无名路与梁州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到案经过;
(3)指认车辆照片、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照片;
(4)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
(7)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楠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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