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大堡村1组1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渝A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往双凤镇保合村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合川区小沔镇梭罗村梭罗沟路段时,与对向梁某某驾驶牌号渝CK****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梁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处警中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重庆天府矿务局三汇职工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陈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2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陈某某已赔偿梁某某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并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赔付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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