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6时14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Y****的小型轿车,搭载熊某某等人,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竹峰路488号门市外人行道附近时,与道路左侧路肩发生碰撞,然后冲入道路右侧并陷入砂石堆。同日17时许,陈某某在他人协助下将陷入砂石堆的车辆脱困后,再次驾驶该车行驶约百米至竹峰路309号附14号门市外人行道附近时,冲入对向车道与一棵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行道树、停在行道树附近的一辆无牌三轮车、陈某某车辆受损以及陈某某、行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日20时许,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得知公安机关掌握大量证据后才自愿如实供述。陈某某现已对李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已就受损三轮车向唐某某赔偿、已就受损行道树向茨竹镇政府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龙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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