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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庆安县户籍所在地绥化市庆安县,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28日

2020年12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铁力市双丰镇客源站对面路口行驶至双丰丰和小区三期11号楼附近时,与前方行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报警。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0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罪名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法定从重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适用缓刑。   

备    注

1.​ 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12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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