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客车沿锡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马某某举报酒驾。经锡林浩特市公司法鉴定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9.1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移送起诉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陈某某驾驶证信息、人员基本信息、陈某某驾驶车辆信息,车辆保险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1份、照片1张、呼吸时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张、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查获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人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147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马某某辨认笔录一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讯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