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陕西省长武县**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J****L牌小型客车沿地马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宁公路与地马公路交汇处,在左转弯进入长宁公路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驶入绿化带内,被巡查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单、酒精测试照片及测试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时隔半个月再次酒后驾车,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主动赔偿损失的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考验期四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越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陕西省长武县***宿舍
2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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