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城**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公园**饭店吃完饭饮酒后,于同日21时许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雨花区**路**城出发,沿**路由东往西行驶,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路**路口掉头,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进**烧烤店吃夜宵,再次饮酒。后于同日23时30分许,驾驶上述车辆返回家里,再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前往**烧烤店。2020年4月23日00时29分许,其驾车行驶至**烧烤夜宵店并将该店店门堵住。该店店员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民警于同月23日3时15分许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过车查询记录、照片、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城**栋**单元**房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9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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