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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载傅某某沿长泰县武安镇**路往古农农场**宾馆方向行驶,途经古农农场**作业区新路路段时碰撞到前方的路障,造成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被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9.08mg/100mL。经长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琴

检察员:蔡宝莹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505990****)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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