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城**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26 日21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场**队**楼下的车内饮酒。当日23 时许,陈某某驾驶新N2****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场**队**楼下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新N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之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69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09****。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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