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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泥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矛盾驾驶白色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到黄梅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报案,柳林派出所民警在接警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随后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民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20年7月23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17.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照片、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黄梅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3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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