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现住明水县**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2小型轿车返回明水县**小区家中时,行驶至**倒车时与停放在**的韩某某的车牌号为黑A****3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46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468mg/100ml,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栋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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