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9********,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2020年08月0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B****A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碾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飞鹤牧场附近时,与前方一辆由被害人乔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陈某某的抽血视频;
5.车辆痕迹、属性鉴定;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穆亮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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