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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冈县院公诉刑诉〔2014〕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家属楼**房。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1日13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黑M****0号中集牌中型厢式货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2公里513.7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由道路北侧驶回道路南侧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嘉陵两轮摩托车相撞。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653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某证言;

2.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3. 青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14年10月10日

附:

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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