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1**号
被告人陈某辉,*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族,**文化程度,务*,住**省**市**区**镇**村******区,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陈某辉饮酒后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区**镇****道120KM+10M路段被**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被带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辉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
被告人陈某辉于20**年*月*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华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辉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辉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光盘*张,散卷*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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